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 申報。
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三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