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 (以下簡稱集團資本
適足率) :指集團合格資本淨額除以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二、集團合格資本淨額:指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與依其持股比率計算
各子公司之合格資本之合計數額 (集團合格資本總額) 減除第四條所
規定之扣除金額。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指金融控股公司普通股、特別股、次順位
債券、預收資本、公積、累積盈虧、及權益調整數之合計數額減除商
譽、遞延資產及庫藏股後之餘額。
四、前款所稱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且金融控股公司或本法第三十八條所
稱不得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子公司或投資事業未提供擔保或透
過任何協議,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序。
(二) 發行期限七年以上,最後五年每年至少遞減百分之二十。
(三) 特別股或次順位債券約定持有人得贖回期限早於發行期限時,所稱
發行期限為其約定得贖回期限。
(四) 列入合格資本之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
司合格資本之三分之一。
(五) 因特別股或債券之付息或還本,使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低
於最低要求時,應暫停股息或利息及本金之支付。
五、子公司:指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規定之子公司。
六、子公司之合格資本:指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合格資本
。
七、集團法定資本需求:指金融控股公司之法定資本需求與依其持股比例
計算各子公司法定資本需求之合計數額減除第四條所規定之扣除金額
。
八、金融控股公司之法定資本需求:指金融控股公司全部資產總額減除現
金 (包含約當現金) 、應收稅款 (含應收退稅款) 、預付稅款、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短期資金運用帳列金額、商譽及遞延資產後之餘
額。
九、子公司之法定資本需求:指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法定
資本需求。
十、資本溢額:指各公司依本辦法計算之合格資本與法定資本需求之正差
額。
十一、資本缺額:指各公司依本辦法計算之合格資本與法定資本需求之負
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