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七條之一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免除其刑。 犯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七條之一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之一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 ,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