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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095.07.06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3     條
銀行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證及登
記證照以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
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應拒
絕客戶之開戶申請:
一、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立存款帳戶者。
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
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
    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四、客戶不尋常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者。
六、受理開戶時有其他異常情形,且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第   15     條
由專業中介機構代為處理之交易、曾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已解除者、或其
他經研判具高風險之存款客戶或交易,銀行除為一般性之客戶審查措施外
,另應有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包括:
一、帳戶之開立應經較高層級主管之核准。
二、確認其財產及資金來源、去處之合理性。
三、對其存款交易實施持續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