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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096.04.11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7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銀行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股份及股利、金融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
    股權憑證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
    畫執行情形。
五、營運概況。
六、財務概況。
七、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八、特別記載事項。
第   10     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銀行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
    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行及其他公司
      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
      。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
      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
      (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附表一
      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行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
      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
      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
      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
      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出席率,以及其他
      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
(三)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銀行網站
      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附表二之二)
(四)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
      原因。
(五)銀行如有訂定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
(六)其他足以增進對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暸解之重要資訊。
(七)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八)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
      4.經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5.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
        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
        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
        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
        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
        金額。
      6.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
      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事
        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
        。(附表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
      費占審計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
      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
      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
      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銀行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
    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銀行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
    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發行人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銀行之處
        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
        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
          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無法信賴銀行之聲明書或不願與銀行
          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
          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
          ,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
          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
          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
          ,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銀行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
        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
        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銀行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
        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銀行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點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
      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銀行應將前
      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
    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及依本法第
    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
    。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
    、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股
    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大股東間互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關係之
    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銀行、銀行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
    支機構主管及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
    ,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第   12     條
金融債券發行情形應記載尚未償還餘額及每張面額、利率、償還方法及期
限、發行價格及幣別、發行地、受償順位、轉換或交換條件、已發行之金
融債券有無依約履行。屬私募金融債券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
二)
第   17     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
    及金融債券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
    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計畫內容,包括歷
    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
    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
    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
    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
    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
    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應就固定資產
      、淨收益等科目予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
      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應就財務比率、資本適足率之
      變動情形、淨損益科目、營運資金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明,並分
      析其改善情形。
第   18     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說明各業務別經營之主要業務、各業務資產及(或)收入占總資產
      及(或)收入之比重及其成長與變化情形,業務別之分類舉例如下
      :
      1.財富管理業務。
      2.消費金融業務。
      3.企業金融業務。
      4.電子金融業務。
      5.信託業務。
      6.投資業務。
(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度之經營計畫。
(三)市場分析:分析銀行業務經營之地區、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與成長
      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四)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7.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之業務部門與其截至年報刊
        印日前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8.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
        畫。
(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
    資、平均年齡、學歷分布比率、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及進修訓練情形
    。(附表十八)
三、企業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會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環境保護制度
    、繼續經營及創造股東價值等。
四、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開發或購置
    計畫及緊急備援與安全防護措施。
五、勞資關係:
(一)列示銀行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
      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
      揭露目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
      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委外
    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
    存款人或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
    起訖日期。(附表十九)
七、最近年度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
    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第   19     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
    意見。(附表二十)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
    務比率變動原因。另銀行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一併揭露合併財務
    比率分析。(附表二十一):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
      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九)營運規模分析。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六、銀行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
    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行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第   20     條
銀行應就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事項,其應
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與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
    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淨收益與稅前損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
    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銀行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
    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二)
      2.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暴險額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三
        )
      3.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四)
      4.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五)
      5.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
        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二十六)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銀行形象改變對銀行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銀行及銀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
      比例超過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
      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股東
      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
      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   21     條
(刪除)     
第   21- 1  條
(刪除)
第   22     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
    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
    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
    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及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
    完成,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之資金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進度。(
    附表二十七)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行股票情形。(
    附表二十八)
四、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   2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二十條第六款自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