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生下列支出,由本基金負擔: 一、為維持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營運所生之營業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所支付之費用。 三、依法律應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 相關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