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行及合併資本 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行及合併資 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第一 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依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 報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令銀行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