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信用合作社應按財政部訂頒之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師覆核於每半年 結 (決 )算後二個月內,填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