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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096.09.06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7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銀行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股份及股利、金融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
    股權憑證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
    畫執行情形。
五、營運概況。
六、財務概況。
七、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八、特別記載事項。
銀行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
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