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負責人除因發行機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 : 一、其他發行機構。 二、該發行機構所簽訂之特約機構。 三、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機構為發行機構之股東或發行機構百分之百持股母公 司之股東者,發行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由該二款機構之負責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