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099.02.04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5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
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
    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
    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
    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
    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或期滿後五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
    紀錄者。
十、過去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之授信,有六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之紀錄
    ,且尚未清償者。
十一、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因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
      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
      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或行為或不具備
      健全有效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能力,顯示其不
      適合擔任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者。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
事、監察人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