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如次: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在百分之十二以上者:不得超過該公司
淨值之五倍。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在百分之十一以上未達百分之十二者:
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之四倍。
(三)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十一者:不
得超過該公司淨值之三倍。
(四)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十者: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
。
前項各款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係指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
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覆核之資本
適足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