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票券金融公司之負責人,於充任後始發生者
,應予解任: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
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
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
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
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
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經調協未履
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
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
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
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
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
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他票券金融公司、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
社、農(漁)會信用部、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
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之負責人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票券金融公司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
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為進行合併或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且具有投資關係,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得擔任該等金融相關事業之董事長。
(三)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
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兼任者。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
擔任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者。
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兼職限制規定者,應予解任。
票券金融公司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
得核定最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票券金融公司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視
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
事、監察人者,準用前三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