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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099.12.30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2     條
合併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待交換票據、零星支出之週轉金及存放
    於其他金融機構之款項。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此科
    目。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備、拆放金
    融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係包括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除依避
    險會計指定為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
    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如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四、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實際支
    付予交易對手之金額。
五、應收款項係各項應收款,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應收證券融資款
    、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應收保費、應攤回再保賠款及給付、應收再
    保業務款項、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收款。結算時應依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
    淨額列示。
六、待出售資產係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於目前狀況下
    ,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
    出售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
    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
七、貼現及放款係押匯、貼現、放款、壽險貸款、墊繳保費及由放款轉列
    之催收款項。結算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認列減損
    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八、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二)非屬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放款及應收
      款。
九、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
    ,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十、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係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若會計師依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被投資公司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允當表
    達影響重大者,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
    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採權益法
    之股權投資有提供設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應予註明。
十一、其他金融資產係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
      金融資產,包括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其他非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分離
      帳戶保險商品資產及其他什項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資產超過資產總
      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分別列明。
十二、不動產投資係子公司依營業項目及相關法規所為之非自用不動產投
      資。
十三、固定資產係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固定資
      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十四、無形資產係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
      、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
      。
十五、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包括承受擔保品、存出
      再保責任準備金及其他什項資產。其他資產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
      者,應將科目分別列明。
第   18     條
合併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之財務狀況、經
營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以合併基礎加以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及對各子公司
    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
二、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三、聲明合併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編製。
四、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五、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六、合併財務報告所列金額之評價基礎,屬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
    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七、合併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
    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八、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
    期出租。
九、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包含資產負債表外項目)。
十、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一、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
      款)
十二、重大災害損失。
十三、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四、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五、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六、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十七、金融商品應依格式 a揭露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商品層級資訊、格
      式 b  揭露放款及應收款備抵呆帳評估表及格式 c  揭露放款及應
      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並應依據與金融商品相關之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揭露。
十八、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三
      十三號公報之規定揭露。
十九、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格式 A)
二十、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
      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
      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格式 B)
二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二、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二十三、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二十四、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
        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
        、成本、費用與損益之分攤方式及金額。
二十五、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六、業務別財務資訊。(格式 C)
二十七、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表及其各類子公司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格式 D  及格式 E)
二十八、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獲利能力、資產品質、管理資訊、流
        動性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要業務資訊。(格式 F  至 J)
二十九、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列明持有母公司
        股份之子公司名稱、所持有股數、金額、原因、對盈餘分配之限
        制、法定處理期限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之預計處理方式。
三十、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合併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
      須說明之事項。
第   22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如下:(格
式如後附)
一、合併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一~一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二
(三)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明細表。格式一~三
(四)應收款項明細表。格式一~四
(五)待出售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五
(六)貼現及放款明細表。格式一~六
(七)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七
(八)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八
(九)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一~九
(十)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
(十一)其他金融資產明細表。格式一之十一
(十二)不動產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二
(十三)不動產投資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三
(十四)不動產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四
(十五)固定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五
(十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六
(十七)固定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七
(十八)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一~十八
(十九)其他資產明細表。格式一~十九
(二十)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
(二十一)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一
(二十二)應付商業本票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二
(二十三)應付款項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三
(二十四)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格式一~二十四
(二十五)存款及匯款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五
(二十六)應付債券明細表。格式一~二十六
(二十七)特別股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七
(二十八)營業及負債準備變動明細表。格式一~二十八
(二十九)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二十九
(三十)其他負債明細表。格式一~三十
二、合併損益表。格式二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格式二~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格式二~二
(三)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明細表。格式二~三
(四)保險業務淨收益。格式二~四
(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五
(六)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六
(七)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七
(八)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八
(九)不動產投資損益明細表。格式二~九
(十)兌換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十
(十一)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明細表。格式二~十一
(十二)其他非利息淨損益明細表。格式二~十二
(十三)呆帳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三
(十四)提存各項保險責任準備明細表。格式二~十四
(十五)用人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五
(十六)折舊及攤銷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六
(十七)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格式二~十七
三、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四、合併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第   2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二十二條第三
款格式三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與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
十二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十八條第十七款及第二十二條格式一~四、格
式一~六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