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業務範圍 (一)OBU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所規範之業務項目。 (二)第三地區分支機構:依當地金融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辦理,惟有不 符我國金融法令規定者,應事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核准。
四、往來對象: (一)OBU :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包含大陸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 (二)第三地區分支機構: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