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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102.01.23金管銀控字第101600055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最 新 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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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三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
(一)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載明公司
      名稱、資本總額、所在地、預定之各子公司名稱、事業類別、所在
      地及持股比例。
(二)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章程。
(三)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名冊。
(四)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為發起設立者,其發起人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
(五)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包括設立方式、
      股權結構、組織調整計畫、經濟效益評估、設立後業務經營政策及
      未來三年預估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擬成立之金控集團所持有非
      金融相關事業股權投資總額占資本總額之比率及未來發展計畫、風
      險管理機制、如何達成具競爭力與經營綜效及集團健全經營之要求
      等事項。
(六)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七)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
      之資格證明文件。
(八)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預定之各子公司之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或發
      起人會議紀錄。
(九)辦理營業讓與之讓與契約或讓與決議;辦理股份轉換之轉換契約或
      轉換決議。
(十)辦理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計畫書:計畫書應包括對債權人與客戶權
      益之保障及對受僱人權益之處理等重要事項。
(十一)會計師對股份轉換換股比率之評價合理性之意見書。
(十二)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申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超過百分之十之文件。
(十三)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最近三年與截至最近一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擬制性合併報表(含目前發行之債
        務工具類別、到期日及資產評估)。
(十四)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於申請日前最近半年之資本
        適足說明。
(十五)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審查表(格式如
        附件二)。
(十六)金融機構辦理營業讓與須新設機構者,另附「營業讓與新設機構
        設立申請書件及附件彙總表」(格式如附件三)。
(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政府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營金融機構依前項申請者,前項第十三
    款所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得以最近三年經審計部審定之
    財務報告代之;前項第十五款所稱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預定之金融
    控股公司設立審查表,得以該公營金融機構之法務單位或稽核單位代
    替律師或會計師進行審查。
    前二項規定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
    ;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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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第三點第二款審酌資本適足性時,應審酌下列各項:
(一)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其擬制性金控公司集團資本
      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一百以上。各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如下:
      1.銀行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第一類資本比率
        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及普通股權益比率達百分之九以上。
      2.證券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3.保險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三百以上。
(二)金融機構以營業讓與方式轉換設立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讓與全部
      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不得有損及存款人、被保險人、投資人或其
      他債權人之權益。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二家以上同業別之金融機構,其中一家金
    融機構之資本適足性如未達到前項第一款之標準,但依第二點第一項
    第五款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提出之合理期間內,可健全該預定
    之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之業務經營
    者,得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