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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103.04.15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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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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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國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
    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本國銀行之資產、負債與淨值之比率,
    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持有下列各目資產之餘額依其權數計算後,各目合計之總餘額不得
      低於收受新臺幣存款總餘額之百分之四十:
      1.持有新臺幣現金餘額以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2.中央銀行定期存單、存放中央銀行及轉存中央銀行之新臺幣存款
        餘額合計數以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3.持有我國政府發行新臺幣債券及票券餘額合計數以百分之八十五
        計算。
      4.持有我國公、民營企業發行之新臺幣債券、票券、受益證券及資
        產基礎證券,符合投資等級以上者之餘額合計數以百分之七十五
        計算;未達投資等級者之餘額合計數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5.持有我國企業發行之新臺幣股票之餘額合計數以百分之五十五計
        算。
      6.對本國人新臺幣購屋貸款餘額(不含催收款)以百分之八十五計
        算。
      7.對我國公、民營事業、政府機關及私人新臺幣放款(扣除前款購
        屋貸款餘額),有擔保之餘額合計數以百分之七十計算;無擔保
        之餘額合計數以百分之六十計算。
      8.投資我國境內自用不動產之投資總額以百分之六十計算。
(二)與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行併計,對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本國銀行已
      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各法人及其關
      係企業,其淨資產總餘額(各項交易之資產餘額減除負債餘額),
      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月上揭淨資產總餘額之日平均餘額不得超過該本國銀行前一年
        度決算後淨值之百分之五十,日平均餘額之計算期間為每月第一
        日起至月底止,以每日餘額之和除以當月天數,非營業日之餘額
        以前一營業日之餘額列計。
      2.每日上揭淨資產總餘額不得超過該本國銀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
        之百分之一百。
(三)該本國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前款之淨值計算,並以取
      得驗資證明書日為計算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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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所稱投資等級,係指符合「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
    規定」第四點規定各款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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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所稱之擔保係指銀行法第十二條所規定各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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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