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下稱「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
項各款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下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
,本公司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下稱「本契約」)全部條
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日(
不得少於三日)。
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容後,再簽署
本契約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
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經本公司依規定處理及接
受使用者註冊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後,本契約始為
成立。
第一條 (本公司資訊)
一、主管機關許可字號:
二、公司及代表人名稱:
三、申訴(客服)專線與服務時間及電子郵件信箱:
四、網址:
五、營業地址:
第二條 (定義)
本契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得依實際承作業務範圍選擇記載之)
:
一、使用者:指於本公司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本公司
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者。
二、收款使用者:指利用本公司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
務,進行收款之使用者。
三、電子支付帳戶:指使用者於本公司所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
值情形之網路帳戶。
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指本公司獨立於實質交易之使
用者以外,依交易雙方委任,接受付款方所移轉實質交易之
金額,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
將該實質交易之金額移轉予收款方之服務。
五、收受儲值款項服務:指本公司接受使用者將款項預先存放於
電子支付帳戶,以供與本公司以外之其他使用者進行資金移
轉之服務。
六、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指本公司依使用者非基於實
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將其電子支付帳戶內之資金,移轉至本
公司其他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服務。
七、存款帳戶:指使用者於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提領電子支付帳
戶款項時,事先指定之同一使用者於金融機構開立相同幣別
之活期存款帳戶。
八、專用存款帳戶:指本公司應依法於銀行開立,專用以儲存使
用者支付款項之活期存款帳戶。(僅適用於專營電子支付機
構)
九、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
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
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第三條 (同意及確認事項)
本公司及使用者同意並確認下列事項:
一、本服務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
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等服務。
本公司將依使用者之申請或本公司依法得經營之業務範圍,
提供使用者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得依實際承作業務範圍
選擇記載之)
二、本公司應依本契約提供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使用者間之
其他交易與本服務無關者,依使用者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三、本公司與使用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如該電子文件內
容可完整呈現且足以辨識其身分,並可供日後查驗者,其效
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四、本公司於使用者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不得以現金支付
,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之銀行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五、本公司於使用者辦理外幣儲值時,儲值款項非由該使用者之
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以相同幣別存撥者,不得受理。(得依實
際承作業務範圍選擇記載之)
六、使用者支付款項儲存於專用存款帳戶,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
之歸屬及運用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七、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如應辦理外匯申報,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公
司代為申報,並提供申報所需資料。(得依實際承作業務範
圍選擇記載之)
八、使用者不得非法利用本服務,亦不得提供電子支付帳戶供非
法使用。使用者如有違反,應負法律責任。
九、使用者於本公司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
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
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
第四條 (身分資料留存及再確認)
本公司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
者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電子支付帳戶終止或結束後
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使用者變更身
分資料時,亦同。
使用者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
況相符,如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並得要求使用者再次進行確認身分
程序:
一、使用者申請變更基本身分資料。
二、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出現異常情形。
三、使用者於註冊時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照等相關文件
疑似偽造或變造。
四、使用者交易時距前次交易已逾一年。
五、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遭不同使
用者用於身分確認程序。
六、發現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或自洗錢或資助恐怖主
義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之交易時。
七、對於所取得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八、其他本公司依明顯事證認有必要再行確認使用者身分之情形
。
使用者對於本公司前項要求及本公司為確認使用者身分所依法令
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前項再次進行識別及確
認身分之使用者,本公司應暫停其交易功能。
第五條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本公司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不同類型電子支付帳戶所提供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限額如下: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無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功能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
幣三萬元為限。
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與電
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合計金額及付款合計金額,分
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三、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
款及付款金額,由本公司與使用者約定。
第六條 (收受儲值款項服務)
使用者得經由本公司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
。本公司不接受使用者以信用卡方式進行儲值。
使用者於電子支付帳戶中之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餘額合計不
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外幣部分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三項計
算之)。超過時該筆款項將無法完成儲值;惟個人使用者之第一
類電子支付帳戶,經查詢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確認身
分者,其儲值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一萬元。
第七條 (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
本公司辦理每一使用者之新臺幣及外幣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外幣部分依本契約第十三條
第三項計算之)。本公司不接受使用者以信用卡方式進行帳戶間
款項移轉。
本公司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不同類型電子支付帳戶所提供
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之限額如下: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無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
付款功能。
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與電
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合計金額及付款合計金額,分
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三、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戶間
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
限;非個人使用者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
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使用者了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服務採
立即移轉給付,本公司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
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
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公司
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第八條 (核對機制)
本公司接到使用者依本公司指定方式所為之支付指示時,本公司
應於支付完成前,由付款方再確認。
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
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
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內,以雙方
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查明。
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項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本公司之日起○○日(不得多於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
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使用者。
本公司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免費提供使用者隨時查詢一年內之
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交易或儲值一
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第九條 (錯誤之處理)
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
協助使用者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電子文件錯誤如因係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於知
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倘屬使用者
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
帳戶帳號或金額,經使用者通知後,本公司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
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各該使用者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條 (帳號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使用者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
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
用。
本公司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持有之本服務帳
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
立即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本公司於接受前項通知前,對於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
失,由本公司負擔。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本公司可證明損失係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二、使用者未於本公司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核對資料或帳單後○
○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內,就資料或帳單內容通知本公
司查明;惟使用者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
法取得通知且經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
日起算○○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
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使用者帳號、密碼等資料被
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方式,包含電
話、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受理
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使用者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得就使用者登入資訊(包括
網路 IP 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
予以詳實記錄。
第十一條 (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為確保使用者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本公司辦理本服務之資
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
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之規定。
使用者輸入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識別身分認證
資訊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本公司系統即自動停止使用者使用本
服務。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本公司及使用者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
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者個人資料。
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本
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
者,由本公司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第十二條 (費用)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收費標準,向使用者收
取各項費用,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公司得直接於電子支付帳戶中
扣除相關收費。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
為準。本公司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日前
(不得少於六十天),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
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
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匯率之計算)
本公司辦理本服務境內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
算及清算,以新臺幣為限。
本公司辦理跨境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
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
以外幣為限。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上揭示兌換匯率或於本服務網頁上揭示
兌換匯率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及合作銀行。
第十四條 (使用者之保障)
本公司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
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銀行或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適用)
本公司對於儲值款項扣除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提
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額採下列方
式辦理:(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 視實際情形
選擇記載之)
□已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已全部交付信託。本公司將上開款項交付信託時,該信託之
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本公司而非使用者,故信託業者係為本
公司而非為使用者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使用者就其支付款
項,對本服務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本公司之其他債權人
受償之權。
第十五條 (使用者之義務)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前,應確認本服務網頁之正確網址。
使用者瞭解本公司將透過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本
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本
公司之通知。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不得違
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不得侵害本公司或第
三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收款使用者特別約定事項)
收款使用者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
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
從事之交易。
如收款使用者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
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
資訊予使用者知悉。
收款使用者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收取交易款項時,
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並應配合
本公司之要求,提供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等交易內容相
關資料及收款使用者所經營之營業項目與資格。對於本公司所
要求之資料,收款使用者應詳細陳述,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收款使用者對因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所蒐集之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符合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十七條 (紀錄保存)
本公司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
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
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
,亦同。
第十八條 (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載明本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
及程序。使用者就本服務爭議,得以第一條所載之申訴(客服
)專線及電子郵件信箱與本公司聯繫。
使用者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使用者請求,本公
司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各該使用者。
本公司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使用者間如對該交易
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本
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本公司得留存該款項,待確認雙方
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無息撥付至收款方之電子支付
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若付款方或收款方就前項爭議,除依本公司爭議處理程序向本
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爭議
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付款方或收款方
提出適當證明時,本公司方將款項無息撥付至收款方之電子支
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第十九條 (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本公司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保障使用者個
人資料。對於使用者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
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
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
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
使用者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本公司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
構。
第二十條 (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本公司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本公司對本服務之系統進行預定之維護、搬遷、升級或保
養,應於○日(不得少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頁公告,
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
此限。
二、因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
本公司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
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本公司應及時處理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
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一條 (因使用者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以電子郵件或雙方
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使用者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使用者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三、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
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
四、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
讓第三人。
五、使用者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
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
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六、經相關機關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七、使用者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規定之情
事。
八、其他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
使用者得依約定方式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電子郵
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如使用者有本契約第二十一條所列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
本公司得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終止本契
約。
本契約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將使
用者得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撥付至使用者存款帳戶。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公司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所生
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契約條款變更與其他約定)
本契約之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
,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使用者於
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
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
式通知使用者,並於該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以顯著明
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使用者得於
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使用者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使用者如有異議,應於
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
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公司或使用者通知他方之方式
。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通知)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之通
知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
訊資料。
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雙方約
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
資料時,本公司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
送達。
第二十五條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
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
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
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使用者權
利者,使用者得向本公司及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
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六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七條 (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