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
實際投資金額。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附表六)
(一)姓名、國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
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就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
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情形。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四、董事及監察人:(附表七、附表八)
(一)姓名、國籍或註冊地、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
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任日期、
任期、初次選任日期、選任時本人持有股份及現在本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其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屬法
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
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
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
其持股比例。
(二)與其他主管、董事、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列明該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五、發起人: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比照前款規定,揭露股權比例占前五十名之
發起人之有關資料。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自設立後公司與發起人或其關係人間
除業務交易行為以外之重要交易,包括財產交易與資金融通。其屬
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
式。向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或其關係人於出
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之購入成本。
六、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酬金:(附
表九、附表十)
(一)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
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
1.銀行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者;票券金融公
司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次自結、會計師複核
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比率低於依各業別資本適足相關
規定之最低法定比率。
3.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
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
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
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
,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
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
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
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
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酬金總額占個體或個
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
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前項第二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