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 十萬元之倍數為買賣單位;以美元、歐元、人民幣及日圓為幣別之短 期票券,買賣面額以美元一萬元、歐元一萬元、人民幣五萬元及日圓 一百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美元一萬元、歐元一萬元、人民幣五萬元 及日圓一百萬元之倍數為買賣單位。但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 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