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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5.08.23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1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最 新 修 正 條 文
第    5    條
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一、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二、重估增值。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
四、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前項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信用合作社所提備抵呆帳超過信
用合作社依歷史損失經驗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金額。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
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五。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