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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105.12.27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4460號令修正)
最 新 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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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
    十萬元之倍數為買賣單位;以美元、歐元、澳幣、人民幣及日圓為幣
    別之短期票券,買賣面額以美元一萬元、歐元一萬元、澳幣一萬元、
    人民幣五萬元及日圓一百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美元一萬元、歐元一
    萬元、澳幣一萬元、人民幣五萬元及日圓一百萬元之倍數為買賣單位
    。但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