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稱重大偶發事件指:
(一)人為或天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
(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行舍或設備遭破壞或遭
恐嚇等)。
(四)業務方面(如投資或放款)有重大財物損失。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
(六)發生擠兌或恐有擠兌之虞。
(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八)連續放假三日以上期間,自動櫃員機可用率(指可提供服務且不缺
鈔之自動櫃員機占全部自動櫃員機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且未
能提供服務之自動櫃員機超過五台以上。
(九)支票存款戶發生單張退票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十)金融控股公司或本國銀行總行獲知海外銀行子公司或海外分支機構
之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檢查結果,有調降評等或檢查結果內容有提及
「不排除採取進一步措施」或「將保留行政裁罰之權利」等可能受
處分之虞類似內容。
(十一)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雖未造成任何金額
損失之非量化事件,但有危及金融機構正常營運及金融秩序者,亦屬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