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 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除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最低面額為新 臺幣十萬元。
金融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不得以其資產為擔保。 銀行辦理擔保授信,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為擔保品。 金融債券之時效,依照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依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金融債券過戶信託登記,應依有價證券集中 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