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係指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
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
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
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機
構。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
元者。
(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
資格條件之一:
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
驗三年以上。
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
,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
(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
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四)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
(二)經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
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
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三
百萬元,且於該銀行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
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五、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三款之一規定。
前項各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銀行盡合理調查之責任,
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覆審,檢視客戶
續符合專業客戶之資格條件。銀行針對專業客戶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
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理)事會通
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