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評鑑方式:第一款至第五款以權數總分 100% 計算,第六款為加分
項目,最高不超過 10% ;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
第二點定義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
自民國 107 年之評鑑年度起,各款權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20% 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20% 。
(二)新增比率: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
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
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為 5%,
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5%。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評鑑年度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
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年度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
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10% ,
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10% 。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10%)。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