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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106.11.29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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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項目:
(一)業務量:安養信託之受益人人數及其信託財產總規模。
(二)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例如是否有辦理安養信託遭客戶申訴案件等
      。
(三)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例如:
      1.結合醫療、養護、長照等相關安養機構之綜合性服務等創新性設
        計內容或架構。
      2.創新之商品、服務或推廣活動等設計內容或架構。
      3.新市場或新顧客等創新開發模式。
(四)安養信託之公益性:辦理具社會公益性質之信託案件或提供與安養
      信託有關具公益性質之服務等,例如:
      1.配合政府部門或社福團體轉介之信託案件。
      2.配合天災、重大社會災害等事件所承作之信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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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方式:第一款至第五款以權數總分 100%  計算,第六款為加分
    項目,最高不超過 10% ;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
    第二點定義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
    自民國 107  年之評鑑年度起,各款權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20%  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20% 。
(二)新增比率: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
      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
      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為 5%,
      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5%。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評鑑年度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
      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年度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
      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10% ,
      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10% 。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10%)。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