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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107.05.31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債券,係銀行依照銀行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
行之債券。其種類包含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轉換金融債券、
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
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三條規定。
第   10     條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於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
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金融債券。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且銷售對象以專業投資人
    為限之金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