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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107.11.08金管銀合字第107027434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最 新 修 正 條 文
第    5    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