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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08.08.06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1- 1  條
基金會如因法令調整或其他原因須解散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基金會解散時,應將本基金賸餘財產依各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之金額比例,
歸還予各電子支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