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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9.03.23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22     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
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
      上。
(三)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四)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五)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N)
(六)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
      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七)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
    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
    、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
    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格式 O)
四、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格式 P)、重大承諾事項
    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
五、主要股東資訊:金融控股公司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
    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揭露金融控股公司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
    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金融控股公司為辦理上開事項,得請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相關資料。(格式 R)
第   32     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
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
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
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自一百零八會
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