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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25     條
信託業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
及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兼營信託業務之銀
行並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考量。
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由同業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應依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
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