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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111.11.14金管銀合字第1110273466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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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1   
一、所稱金融機構指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
    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支付
    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
    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
   2   
二、所稱重大偶發事件指:
(一)人為或天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
(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行舍或設備遭破壞或遭
      恐嚇等)。
(四)業務方面(如投資或放款)有重大財物損失。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
(六)發生擠兌或恐有擠兌之虞。
(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八)國內支票存款戶發生單張退票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九)金融控股公司或本國銀行總行獲知其海外及大陸地區子銀行或分支
      機構有下列情形者:
      1.受當地主管機關處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鍰或其他重大處
        分。
      2.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果內容有提及「不排除採取進一步措施」、
        「將保留行政裁罰之權利」或有「調降評等」等,致有受重大處
        分之虞。
(十)海外及大陸地區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經評估債權或投資金額損
      失達等值美元一千萬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2.企業外部信評遭調降至穆迪(Moody's)Ba3、或標準普爾(S&P
        )BB-、Fitch BB-或其他同等級信評以下者。
      3.企業營業停止、中斷或營運發生重大變化。
      4.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
      5.企業資產遭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等情形,嚴重影響銀行債權。
      6.企業申請債權債務協議、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
        整。
      7.企業主要負責人失聯、盜用款項。
      8.其他經銀行(或聯貸銀行團)認定企業財業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
        情事致足以影響銀行之債權或投資。
(十一)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雖未造成任何金額
    損失之非量化事件,惟有危及金融機構正常營運及金融秩序者,亦屬
    之。
    金融控股公司或本國銀行海外及大陸地區子銀行或分支機構通報事件
    範圍,除第一項第八款免通報外,應由金融控股公司或本國銀行總行
    辦理通報事宜。
   3   
三、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
    補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金融機構應儘速以電話及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以下簡稱銀行局)通報。銀行局通報電話:02-89691294
      ,申報網址為:https://ebank.banking.gov.tw(程式代號為 WB
      020W),如有資訊操作疑問,請向銀行局資訊室窗口:02-8968987
      8 洽詢。
(二)前點第一項第七款之重大偶發事件,金融機構應於確認後三十分鐘
      內,先以電話向銀行局通報,再儘速續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辦理通
      報。
(三)除前點第一項第九款之重大偶發事件外,金融機構應依下列方式儘
      速向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通報。
      1.中央銀行通報電話:02-23571433 ,傳真:02-23571971 。
      2.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通報專用電子郵件信箱(mcr@cdic.gov.tw)
        (限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
        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四)信用合作社依規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時,應同時知會所屬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之地方主管機關。
(五)金融機構應於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詳
      細資料(包括調查內容、處理方式及改善措施)或後續處理情形。
   4   
四、以上各點應納入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違反者
    ,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