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 事者,應一併交付。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