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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2.08.14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9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
事者,應一併交付。
第   4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