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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090.12.11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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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以下簡稱委外) 時,應簽訂契約,並依
    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注意事項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信
    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經營信用
    卡業務之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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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
    俗,對經營、管理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之影響,並確保遵循銀行
    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金融機構對委外事項應加強控管,定期稽核,並留存紀錄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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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須確認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等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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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須作緊急應變計畫及安排,以避免受委託機構因服
    務品質下降、臨時終止契約或停止營運等因素,而影響經營或客戶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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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金融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或客戶資訊之相關委外作業事項
    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
      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
 (二) 信用卡之行銷業務、客戶資料輸入作業、表單列印作業、裝封作業
      、付交郵寄作業,及開卡、停用掛失、預借現金、緊急性服務等項
      目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
 (三) 委請辦理有價證券、支票及現鈔運送作業及自動櫃員機裝補鈔等作
      業。
 (四) 委請律師、代書處理之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
      保品等作業。
 (五) 汽車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作業。
 (六) 鑑價作業。
 (七) 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
 (八) 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九) 汽車貸款業務之行銷、貸放作業管理 (不含授信審核之准駁) 、服
      務及諮詢等作業。
 (十) 內部稽核作業,惟不得委任其財務查核會計師辦理。
 (十一) 代客開票 (支票、匯票) 作業相關事宜。
 (十二) 貿易金融業務 (信用狀開發、讓購、及進出口託收等) 之後勤處
        理作業。
 (十三) 消費性信用貸款業務有關客戶身分及親筆簽名之核對。
 (十四) 房屋貸款行銷業務。
 (十五) 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 (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
        業務、客戶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電子銀行客戶及電子商
        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及電話銀行專員服務等) 。
 (十六)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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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第五點規定之委外事項,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及客戶權益之原則下,
    依董 (理) 事會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可由總行授權人員) 核准之委外
    內部作業準則辦理。
    前項委外內部作業準則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申報財政部備查;其修正
    時,亦同。修正時如涉及委外事項及範圍之變更,應於申報財政部備
    查時,併檢附該變更項目之委外契約書及受委託機構之營業許可證照
    。
 (一) 委外事項及範圍
 (二) 客戶權益保障原則
 (三) 風險管理原則
 (四) 內部控制原則
    委外內部作業準則之執行情形應列入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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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金融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或客戶資訊之相關委外作業除第
    五點所列項目外,應檢具董 (理) 事會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可由總行
    授權人員出具同意函) 決議錄及委外作業計畫書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委外作業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委外事項及範圍
 (二) 作業流程及風險管理
 (三) 委外對營運之影響評估
 (四) 客戶權益保障說明
 (五) 適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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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如涉及客戶資訊者,應於契約簽訂時訂定告知客戶
    之條款;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金融機構應書面通知客戶委外事項,
    並明訂客戶於接獲金融機構通知未於一定合理期間以書面表示反對者
    ,視為同意。
    金融機構應確認前項情形之受委託機構須有嚴密保護措施,確保接觸
    資料者不外洩客戶資料,且不得為其他不當利用行為。受委託機構並
    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內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