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法(067.07.19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3     條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  收受支票存款。
二  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  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  發行金融債券。
五  辦理放款。
六  辦理票據貼現。
七  投資有價證券。
八  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  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十  辦理國內外匯兌。
十一  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二  簽發信用狀。
十三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四  代理收付款項。
十五  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  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十七  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十八  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十九  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二十  買賣金銀及外國貨幣。
二十一  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二十二  經政府對專業銀行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