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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070.07.17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
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應查明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
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取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