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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095.05.17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64- 1  條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
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
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