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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095.05.17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6- 1  條
存保公司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依本條例處理要保機構
,進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債務清償時,該要保機構之存款債務應優先於
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
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