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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083.01.17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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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之設立,得同時申請附設儲蓄部。但一年內不得投資公司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
  換股權利證書,期滿後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核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