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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080.08.28修正)
歷 史 法 規
   1   
為維護各金融機構經營財物之安全,提高金融從業人員之警覺,各金融機
構應設置安全專責小組,並指定副總經理一人為召集人,全面加強安全維
護措施及安全維護教育并加強操作演練,以提高員工應變能力以維安全,
特頒訂本要點。
一、營業處所方面:
 (一) 營業時間:
      1.營業廳及重要處所 (包括營業廳外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之場所) 
        應裝置自動安全維護系統,檢討充實通訊、警鈴、自動警報、錄
        影系統及各項防衛器材,確保其有效,並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
        監控,切實掌握狀況,各類設施每星期澈底檢查二次,以發揮良
        好功能。
      2.營業廳及重要處所應視需要增派 (僱) 警衛,加強巡邏查察,如
        有異常徵候,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嚴防有危害安全之事故發生。
      3.金庫應裝置自動錄影、自動報警、及自動定時鎖等系統,並強固
        週邊設備,以確保金庫安全。
      4.大額出納櫃台,應裝置適當高度欄柵;一般櫃台抽屜,亦應裝設
        自動鎖,以確保鈔券安全。
      5.加強員工自衛編組,實施防護區制,定期演練,確立「安全維護
        人人有責」觀念。
      6.經常與轄區警察分局密切聯繫,定期實施支援演練,並針對缺失
        ,檢討改進。
      7.人員較少且地處偏僻之分支機構,應儘可能多調配男性職員,加
        強自衛能力,並於出入通道裝設鐵門,由內上鎖,嚴禁外人進入
        。
      8.鼓勵客戶儘量使用支票及簽帳卡,減少客戶至金融機構提取現鈔
        ,金融機構分支單位亦可減少至總行提領現鈔,以減少歹徒覬覦
        及意外事故之發生。
 (二) 非營業時間:
      1.應增派 (僱) 警衛,增加巡邏查察密度,并洽請轄區警分局設置
        巡邏箱,加強巡邏。
      2.除例假日及夜間值班得視本身實際需要委由合格保全業服務外,
        應實施一般值日 (九時至二十一時) ,值班處所應裝設警鈴、警
        報器,並依實際狀況設置於隨手可及之處所,值勤人員加強內部
        查察,作成記錄,如有異常徵候立即報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凡已委請合格保全業服務之金融單位,其一般值日 (九時至二十
        一時) 得予取消,惟取銷後有關偶突發事件之聯絡處理及每日設
        定交付保全之責任歸屬,由各委保單位自行妥為規劃。
      3.應與左右鄰居、商戶建立守望相助關係,以提高安全維護力量。
      4.金庫鑰匙、密碼應輪流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一人不得開啟,並
        嚴予保密。
      5.加強保密及安全維護教育,要求員工對各項作業程序保密。
二、運鈔方面:
 (一) 運鈔車:
      1.應儘量購置專用運鈔車或以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
      2.運鈔車應裝置固定或活動式強固密碼保險櫃、引擎電源短路開關
        及必要之警報器與通訊設備。
      3.運鈔車、保險櫃應具有防竊、防盜功能,並安裝防撬、防採測、
        防燒焊切割的感溫自動警報系統,遇有外力破壞,可自動報警,
        並裝置延時設備,以防止歹徒開啟。
      4.運鈔車保險櫃之密碼鎖、密碼應於出發前由專人設定後通知分行
        或總行出納人員開啟,並不得讓運鈔人員知悉,以防監守自盜,
        或歹徒開啟。
 (二) 運鈔路線與時間:
      1.運鈔路線與時間應經常改變,臨時彈性選用,不可固定。
      2.運鈔路線宜事先做好狀況預判,以便運鈔人員遇有狀況,從容應
        變及嚴防歹徒跟蹤。
 (三) 運鈔人員:
      1.裝卸款項時:
      (1) 運鈔車應指定負責人,並按規定提卸款項,及切實將每站收取
          之現款鎖入保險櫃內。
      (2) 到達行庫停車時,應觀察四週有無可疑之人、車。 (如附近有
          未熄火等發動之汽機車即應提高警覺嚴加戒備) 。
      (3) 隨車警衛應下車負責車輛四週至行庫間之警戒,提高警覺隨時
          注意突發狀況,並作適當反應。
      (4) 運鈔負責人應於採取適當安全防護措施後,得開關保險櫃及裝
          卸款項。
      2.車輛運行中:
      (1) 運鈔車運行中,非不得已,絕不停車;非工作人員不准搭載,
          並隨時注意車後是否有人跟蹤及有無故接近之人、車。
      (2) 運鈔車發生故障無法及時修復時,應即向總行請求支援,並立
          即採取警戒措施。
      (3) 行進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突發事故,應注意是否有人故意製造
          ,並即設法離開現場,同時視情況發展請求支援。
      (4) 運鈔工作得視實際需要委由合格保全業服務。
三、獎懲方面:
 (一) 切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因而防患安全事故之發生,或發生安
      全事故而予有效制止者,對於有關人員應從優敘獎。
 (二) 未切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者,對於失職人員及有關
      業務單位主管人員應予嚴厲之處分。財政部並得於一年內不准該金
      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