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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095.05.09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3     條
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一、第一類資本為股金、資本公積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法定盈餘
    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 (應扣除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
    足之金額) 及權益調整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
    現損失。
二、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資本增益
    之百分之四十五、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
    者) 之合計數額。
前項第二款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
額百分之一‧二五。
第    5     條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率之合格自有資本總額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持有一年以上得計入發行銀行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之資本工具帳列金額
    。
二、持有各合作社聯合社股票之帳列金額。
已自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