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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096.09.06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8     條
各信用合作社應按財政部訂頒之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師覆核於每半年
結 (決 )算後二個月內,填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