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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國外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注意事項(080.03.15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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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防止國外金融機構利用新台幣帳戶違法經營業務,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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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內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辦理未取得我國營利事業登記證
    及營業執照之國外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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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金融機構辦理國外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應以與本機構具有通匯
    關係為限,並報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意見核准後始得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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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金融機構辦理國外金融機構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其委託在國內之個
    人或公司行號代為申請者,應有授權之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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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國外金融機構新台幣帳戶,除外國銀行駐我國聯絡員辦事處得開設支
    票存款帳戶外,以開設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為限。其活期存款帳戶,
    應比照國際慣例得不設存摺,一切支付悉憑國外存戶以書面或電報作
    成之支付命令 (Payment Order)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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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國外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其結匯事宜應依照「民間匯出、匯入
    款項結匯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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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國外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其存入款項不得用於套取外匯、購買
    股票及新台幣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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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金融機構辦理國外保險業開設新台幣帳戶,應報經財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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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注意事項實施前,業經財政部核准開設立之國外金融機構新台幣帳
    戶,其使用,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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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金融機構辦理國外金融機構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未依本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者,視情節輕重,對其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員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