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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083.03.31修正)
歷 史 法 規
   1   
一  為發揮金融同業互助精神,共同防範歹徒詐騙事件,以維護社會信用
    交易,特訂立本要點。
   2   
二  本要點所稱詐騙係指:
 (一) 偽變造票據、偽變造金融卡 (信用卡、IC卡等) 及其他不法詐領
      及盜領存款案件。
 (二) 授信及外匯詐騙案。
 (三) 其他詐騙案件金融機構認為應通報者。
   3   
三  本通報系統由下列兩部分通報圈構成:
 (一) 各金融機構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以下簡稱聯合徵信中心
      ) 之通報圈。
 (二) 各金融機構總管理機構與其所屬分支機構間之內部通報圈。
   4   
四  本通報圈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 各金融機構應於總管理機構內指定本通報系統之連絡單位、連絡人
      員及其代理人員,並將連絡單位名稱、連絡人員及其代理人員姓名
      、簽章、連絡之傳真機號碼,以書面通知聯合徵信中心,俾便辦理
      登錄,聯合徵信中心亦應指定人員負責擔任本項通報業務,並將連
      絡人員及其代理人員姓名、簽章、連絡之傳真機碼號以書面通知各
      金融機構。
 (二) 各金融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如發現遭歹徒詐騙情事時,無論歹徒是否
      得逞,應立即循各金融機構內部通報系統,將專用通報單各項通報
      內容,通報所屬總管理機構。
      總管理機構連絡人員接獲通報後,除轉知本身所屬其他分支機構外
      ,應立即填妥通報單、並簽章後,以傳真機向聯合徵信中心通報,
      並向財政部金融局報備。
 (三) 聯合徵信中心之負責人員收到金融機構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
      無誤,即以傳真機通報其他金融機構之總管理機構;各金融機構收
      到是項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無誤,立即循內部通報系統轉知
      所屬分支機構注意防範。

              特    急    件
┌───────────────────────────┐
│        金融機構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單                  │
├───────────────────────────┤
│案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
│                    銀金          分行                │
│發生地點:          行庫          支庫  辦事處        │
│                    局            支局                │
├───────────────────────────┤
│通報詐騙種類:□偽變造票據□其他存款類□授信類□外匯類│
│              □其他                                  │
│案情摘要 (請依不同案件填寫) :                        │
├─┬─────────────────────────┤
│一│1 偽變造票據種類:              2 帳號:          │
│  │3 戶名:                        4 偽變造票據號碼:│
│偽│5 偽變造情形及詐領方式:                          │
│變│6 歹徒特徵:                                      │
│造│                                                  │
│票│                                                  │
│據│                                                  │
│詐│7 其他特記事項:                                  │
│騙│                                                  │
│案│                                                  │
│  │                                                  │
│  │                                                  │
├─┼─────────────────────────┤
│二│案情敘述:                                        │
│  │                                                  │
│除│                                                  │
│偽│                                                  │
│變│                                                  │通
│造│                                                  │報
│票│                                                  │單
│據│                                                  │位
│外│                                                  │簽
│之│                                                  │章
│其│                                                  │:
│他│                                                  │
│詐│                                                  │
│騙│                                                  │
│案│                                                  │
│  │                                                  │
│  │                                                  │
│  │                                                  │
└─┴─────────────────────────┘
填報說明:一  發生歹徒冒領案件之營業單位應依照本通報單內容,通報
              所屬總管理機構。
          二  各總管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本項通報業務。
          三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中心傳真機電話號碼:
              02-3089293、02-3040593
   5   
五  各金融機構應配合本要點,視本身軟、硬體設備情形,建立總管理機
    構與各所屬分支機構間之內部通報作業系統。
   6   
六  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