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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099.02.04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5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其負責人包括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有下列
各款情事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
    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公司法、電信法
    、稅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
    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
    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
    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
    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過去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之授信,有六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之紀錄
    ,且尚未清償者。
十一、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因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
      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
      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四、擔任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
      商、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
      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負責人者。但經財政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十五、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或行為或不具備
      健全有效經營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能力,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跨
      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負責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