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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傳統產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作業簡則(090.01.16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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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新台幣三千億元之貸款部分 (已申請前項一千五百億元貸款者,亦可
    申貸) :
 (一) 承辦金融機構及額度分配:台灣銀行四百億元、台灣土地銀行四百
      億元、台灣省合作金庫五百億元、第一商業銀行三百億元、華南商
      業銀行三百億元、彰化商業銀行三百億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三百
      億元、中國農民銀行一百億元、交通銀行一百億元、中央信託局一
      百億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一百億元、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一百億元
      。
 (二) 辦理期限: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至九十年十月十九日止,暫訂為
      期一年。
 (三) 貸款條件: (新台幣三千億元部分)
      1 貸放對象:傳統產業 (定義詳附件二)
      2 金融機構貸放利率:以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百分
        之一‧一五至一‧六五 (目前年利率為百分之六‧五至百分之七
        ) 機動計息。
      3 融資種類:
      (1) 短期週轉融資。
      (2) 中期週轉融資。
      (3) 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營
          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 (含資本化之修繕費用) 需要而辦理之融
          資。
      4 每一企業貸款額度 (企業負責人為夫妻者應合併計算) :
      (1) 短、中期週轉融資:每一企業融資累計不得超過二千萬元,得
          分次申請並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以下簡稱信保
          基金) 及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2) 資本性支出融資: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企業財務狀況核定,最
          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每一企業融資總額度總
          計不得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3) 企業申請前述貸款以向同一金融機構申貸為原則。金融機構於
          承貸時應查詢有無重複申貸之情事。
      5 融資期限及償還方式:
      (1) 短期週轉融資:憑票據、信用狀辦理者,每筆融資期間最長以
          一八○天為限;其他週轉融資最長以一年為限。
      (2) 中期週轉融資:最長以五年為限,並約定自貸放日後按月或按
          季分期平均攤還,但憑工程合約辦理者,不受前開分期攤還方
          式之限制。
      (3) 資本性支出融資:依計畫完成所需時間及申請企業財務狀況核
          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最長二年。惟企業提供廠房
          及其土地等不動產為擔保品之資本性支出融資,其借款期限得
          不受七年之限制,由承貸行庫視個案決定之
      6 擔保條件:依各承貸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有擔保品不足
        ,屬中小企業者,得依信保基金現行各項保證要點及有關規定移
        送信用保證;非屬中小企業者,得依該基金訂定之「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對非中小企業傳統產業專案融資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有關規定辦理。
      7 信用保證成數:信用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八成。
 (四) 金融機構辦理本項專案貸款應注意借款企業資金用途之允當性,借
      款企業並應出具資金不得流出境外之承諾切結書。
 (五) 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應確實依照授信相關規範辦理,如非因
      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及各級承辦人員得免
      除相關行政責任。
 (六) 中美基金、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企業調查相關貸
      款之運用情形,借款企業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