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090.10.25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3     條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發行金融債券:
一  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
二  申報發行前一年度有累積虧損者。
三  申報前一季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平均數者。
四  申報發行前一年內有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舞弊案件發生者。
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之目的係為配合轉銷呆帳而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比率低於銀行法規定標準者,得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