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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07.07.06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0     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票券金融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分支機構主管及
    顧問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
      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
      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
      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
      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
      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
      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
      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姓名、性別、國
      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
      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性別
      、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問日
      期、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一之四)
(四)前目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之酬金及分派
    員工酬勞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及附表一之四)
(一)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
      名及酬金方式。
(二)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
      理及顧問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票券金融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
        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
        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
        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票
      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
      ,票券金融公司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
      事、監察人酬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
      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
      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
      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個體或個別財務
      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
      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
      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
      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
      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票
      券金融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
      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
      運作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
      、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
      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二)
(七)票券金融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二之二之三)
(八)票券金融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
      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票券金融公司違法受處分及主
        要缺失與改善情形,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
          處分事項。
        4.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
          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
          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
          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致發生安全事
          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
          性質及損失金額。
        5.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
        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事
        長、總經理、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
        情形之彙總。(附表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
    露會計師公費(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
      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
      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票券金融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
      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附表三之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
      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
      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票券金融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
    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票券金融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票券金融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
        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票券金融公司之
        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
        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
          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無法信賴票券金融公司之聲
          明書或不願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
          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
          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
          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票券金融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
          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
          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票券金融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
        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
        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票券金融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
        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 3  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
      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票
      券金融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七、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
    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
    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
    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
    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十
    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
    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
    事、監察人及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
    股數。(附表四)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
    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十、票券金融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公司主管及票券金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
    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第   17     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說明各業務別經營之主要業務、各業務資產及(或)收入占總資產
      及(或)收入之比重及其成長與變化情形,業務別之分類舉例如下
      :
      1.票券業務。
      2.債券業務。
      3.股權投資業務。
      4.其他。
(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度之經營計畫。
(三)市場分析:分析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經營之地區、市場未來之供需狀
      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四)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1.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之業務部門與其截至年報刊
        印日前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
        畫。
(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
    年齡、學歷分布比率、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及進修訓練情形。(附表
    十七)
三、企業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會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環境保護制度
    、繼續經營及創造股東價值等。
四、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
    差異。
五、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開發或購置
    計畫及緊急備援與安全防護措施。
六、勞資關係:
(一)列示票券金融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
      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包
      含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應列明處分日期、處分字號
      、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處分內容),並揭露目前與未來
      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
      合理估計之事實。
七、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委外
    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
    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
    。(附表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