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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093.03.05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8     條
外國銀行分行準用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四條之一、
第七十五條規定時,所稱存款總餘額之核算基準,除新臺幣存款及外幣存
款外,亦得併計其母國總行匯入之營運資金、母國總行之授信額度已動用
部分及其各海外分行之一年期以上定期聯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