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對同一自然人或法人之授信總餘額,外幣部分不得超過其總
行淨值百分之二十五,新臺幣部分授信限額如下:
一、外國銀行分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其
新臺幣授信總餘額百分之十或新臺幣十億元之孰高。
二、外國銀行分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
其新臺幣授信總餘額百分之十五或新臺幣二十億元之孰高。
外國銀行分行辦理下列授信得不計入前項規定所稱授信總餘額:
一、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專案授信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
二、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三、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行
存單或本行金融債券為擔保品之授信。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淨值係指在我國營運資金及保留盈餘,外國銀
行分行於年度中由總行匯入之資金,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
明書為計算基準日。
外國銀行分行應訂定並定期檢討其授信政策,依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及同
一關係人分別訂定授信限額,並經總行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報主管機關備
查。 |